明治五年太政官布告第三百三十七号(改暦ノ布告)
(明治五年十一月九日太政官布告第三百三十七号)
今般改暦ノ儀別紙 詔書ノ通被 仰出候条此旨相達候事
(別紙)
詔書写
朕惟フニ我邦通行ノ暦タル太陰ノ朔望ヲ以テ月ヲ立テ太陽ノ躔度ニ合ス故ニ二三年間必ス閏月ヲ置カサルヲ得ス置閏ノ前後時ニ季候ノ早晩アリ終ニ推歩ノ差ヲ生スルニ至ル殊ニ中下段ニ掲ル所ノ如キハ率子妄誕無稽ニ属シ人知ノ開達ヲ妨ルモノ少シトセス盖シ太陽暦ハ太陽ノ躔度ニ従テ月ヲ立ツ日子多少ノ異アリト雖モ季候早晩ノ変ナク四歳毎ニ一日ノ閏ヲ置キ七千年ノ後僅ニ一日ノ差ヲ生スルニ過キス之ヲ太陰暦ニ比スレハ最モ精密ニシテ其便不便モ固リ論ヲ俟タサルナリ依テ自今旧暦ヲ廃シ太陽暦ヲ用ヒ天下永世之ヲ遵行セシメン百官有司其レ斯旨ヲ体セヨ
明治五年壬申十一月九日
一 今般太陰暦ヲ廃シ太陽暦御頒行相成侯ニ付来ル十二月三日ヲ以テ明治六年一月一日ト被定候事
但新暦鏤板出来次第頒布候事
一 一ケ年三百六十五日十二ケ月ニ分チ四年毎ニ一日ノ閏ヲ置候事
一 時刻ノ儀是迄昼夜長短ニ随ヒ十二時ニ相分チ候処今後改テ時辰儀時刻昼夜平分二十四時ニ定メ子刻ヨリ午刻迄ニ十二時ニ分チ午前幾時ト称シ午刻ヨリ子刻迄ヲ十二時ニ分チ午後幾時ト称候事
一 時鐘ノ儀来ル一月一日ヨリ右時刻ニ可改事
但是迄時辰儀時刻ヲ何字ト唱来候処以後何時ト可称事
一 諸祭典等旧暦月日ヲ新暦月日ニ相当シ施行可致事
太陽暦 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閏年三百六十六日四年毎ニ置之
一月 大 三十一日 其一日 即旧暦壬申 十二月三日
二月 小 二十八日 閏年二十九日 其一日 同 癸酉 正 月四日
三月 大 三十一日 其一日 同 二 月三日
四月 小 三十日 其一日 同 三 月五日
五月 大 三十一日 其一日 同 四 月五日
六月 小 三十日 其一日 同 五 月七日
七月 大 三十一日 其一日 同 六 月七日
八月 大 三十一日 其一日 同 閏六月九日
九月 小 三十日 其一日 同 七 月十日
十月 大 三十一日 其一日 同 八 月十日
十一月小 三十日 其一日 同 九月十二日
十二月大 三十一日 其一日 同 十月十二日
大小毎年替ルコトナシ
時刻表
午前 | 零時 即午後十二時 子刻 | 一時 子半刻 | 二時 丑刻 | 三時 丑半刻 |
四時 寅刻 | 五時 寅半刻 | 六時 卯刻 | 七時 卯半刻 | |
八時 辰刻 | 九時 辰半刻 | 十時 巳刻 | 十一時 巳半刻 | |
十二時 午刻 | ||||
午後 | 一時 午半刻 | 二時 未刻 | 三時 未半刻 | 四時 申刻 |
五時 申半刻 | 六時 酉刻 | 七時 酉半刻 | 八時 戌刻 | |
九時 戌半刻 | 十時 亥刻 | 十一時 亥半刻 | 十二時 子刻 |
右之通被定候事